第一條 為規范主要農作物品种引种行為,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种子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种子法>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范圍內以經營、推廣為目的,從我省相鄰同生態省份引進已通過審定的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辣椒、西瓜等主要農作物品种遵循本辦法。 第三條 省种子管理站具体負責受理引种申請和組織專家評議等日常工作。 第四條 引种試驗由申請者按照不同區域,自行布點,要求跨地區的試驗點不少于5個,每點面積不少于5畝。 第五條 在省內設有區域試驗作物品种的引种試驗的對照品种應与同熟期、同類型的湖南省農作物品种區域試驗的對照品种相一致﹔其他作物應選用同類型的我省主推品种作對照。試驗對照种子原則上由該品种的選育者提供。 引种試驗的觀察記載項目和標准應与湖南省農作物品种區域試驗相一致。 第六條 引种的品种,通過引种試驗和專家現場評議,适宜在我省种植的經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引种。 第七條 引种申請應由具有《農作物种子經營許可証》且在湖南境內進行了工商登記注冊的單位提交。 第八條 引种申請報告材料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主要農作物品种引种申請報告書(對品种种性、种子質量、相關責任進行承諾)﹔ (二)申報單位的《農作物种子經營許可証》及《工商營業執照》复印件﹔ (三)品种選育報告﹔ (四)外省(國家)審定証書复印件﹔ (五)外省(國家)審定公告复印件﹔ (六)品种權授權文書、引种協議文書﹔ (七)引种試驗的各點試驗總結﹔ (八)省种子管理站組織的專家現場評議意見﹔ (九)轉基因品种還應當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証書﹔ (十)种子純度种植鑒定結果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 省農業廳根据專家意見和引种試驗結果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引种的品种由省農業廳行文批复。品种引种批复應當明确同意引种的名稱、适宜种植區域及引种單位。 第十條 引种的品种只允許批复中明确的對應的單位按批复要求在本省進行推廣。引种單位不得超范圍推廣。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農業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