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全市農作物种子市場管理,理順生產經營渠道,切實維護品种選育者和种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推動我市种子事業再上新台階,促進農村經濟進一步健康有序發展。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种子法》(以下簡稱《种子法》)、《四川省農作物种子管理條例》、農業部、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南充市農作物种子管理實施意見。
一、品种管理
1、生產(除為省外代制品种外)、經營、宣傳、推廣的主要農作物品种必須是經過國家和四川省品种審定委員會審定的品种。
2、生產的農作物种子屬于授予了新品种權的品种,應征得品种權人的書面同意,不得侵犯他人的品种專利權。
3、生產的農作物品种應當是生產許可証規定的品种,不得超范圍生產。
4、生產、經營的農作物品种必須品种真實,不得以此品种冒充他品种。
5、在我市銷售的農作物品种應當經過統一組織的試驗、和生產示范,新品种試驗示范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适當補助。
6、從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屬于同一适宜生態區的地域引進已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种,必須經過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引种試驗(含縣、市、區試驗點)并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才能在全市推廣。
7、引進即將審定或表現較好的未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种在我市進行試种的單位和個人,在引种前須向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進行試驗示范后再按審批的區域、規模和其它要求及与試种鄉(鎮)簽訂的試种合同進行試种。若因試种導致減產,由引种單位負責賠償因試种所發生的一切損失。
8、在我市廣播、電視、報刊上進行農作物品种廣告宣傳的應經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新聞媒体方可公開報道。
二、生產管理
1、在我市從事主要農作物商品种子生產的,必須取得《种子生產許可証》方能生產。主要農作物雜交种子及其親本种子、常規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生產許可証》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主要農作物常規种的大田用种《种子生產許可証》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和發証,同時,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將核發証的情況上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种子生產者与生產基地鄉(鎮)、村、農戶在充分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應在生產前簽訂農作物种子生產合同,對收購价格、質量保証、資金支付、交收數量、違約責任等方面明确約定,雙方嚴格遵守。所建立的商品种子生產基地應當符合种子生產條件,達到質量安全隔离的要求。合同約定的种子生產基地,應服從統一安排,不得妨礙种子生產。
3、主要農作物商品种子生產者應按照所持《种子生產許可証》核定的農作物种類、品种名稱、生產地點進行生產,不得超范圍生產,若有變動應在當年种子播种后一個月內由种子生產者將變動情況上報發証机關,同時,并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种子生產基地及農戶必須將所產种子全部交給种子生產者,不得拒交或串換,种子生產者必須全產全收。否則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5、在我市從事商品种子生產的單位或個人,應建立种子生產檔案,必須載明生產地點、生產地塊環境、前茬作物、生產品种名稱、親本种子來源和質量、田間檢驗記錄、產地气象記錄、收購數量、种子流向,印發栽培管理技術資料等內容。
6、在种子生產過程和收購期間,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搞好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責令整改,并依法處理。
三、經營管理
1、在我市從事農作物种子經營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种子法》、《四川省農作物种子管理條例》和《農作物种子生產經營許可証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种子經營許可証》和种子經營備案手續。持有《种子經營許可証》的經營者應嚴格按照許可証核發的有效區域、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從事經營,不得超范圍經營,所銷售品种必須适宜我市不同區域种植的品种。
2、持有《种子經營許可証》的种子經營者在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或辦事處、下同)的,可以不再辦理《种子經營許可証》,但應當辦理或者變更營業執照后15日內,將《种子經營許可証》、蓋有工商局鮮章的營業執照复印件、成立分支机构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送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原發証机關備案。复印件上應有种子經營單位簽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名。
3、具有《种子經營許可証》的种子經營者在其有效區域內以書面委托代銷其种子的,可以不再辦理《种子經營許可証》,但應當在辦理或者變更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營業執照、委托代銷合同書、《种子經營許可証》复印件備案,复印件上應有种子經營單位簽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名。
4、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种子的經營者可以不辦《种子經營許可証》,但應當在辦理或變更營業執照后15日內持營業執照复印件到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所銷售的种子應當符合种子供應者所持《种子經營許可証》上規定的經營范圍和有效區域。
5、具有《种子經營許可証》的种子經營者以書面委托代銷其种子的,受托者無權再委托他人代銷其种子。
6、受委托代銷者(專銷店除外)可以接受多家具有《种子經營許可証》的种子經營者的書面委托代銷。
7、具有《种子經營許可証》的种子經營者以書面委托代銷种子的受托者和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种子的,經營人員應掌握一定的种子管理法規、質量保証措施和与之配套的栽培技術等專業知識,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
8、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本鄉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必須出据銷售憑証。因出售、串換的种子給种子使用者造成的全部損失由种子提供者負責賠償。
9、种子經營者應當建立种子經營檔案,載明种子來源、經營負責人、銷售去向等內容,具有《种子經營許可証》的單位和個人經營种子,應當載明种子加工、貯藏、運輸和質量檢驗各環節的簡要說明。調(購)進和銷售种子時必須取得和出具有效購种憑証,有效憑証必須加蓋經營單位(或個人)印章,經辦人簽名后方為有效。
10、种子銷售者應向購种者如實開具購种憑証,并告知購种者將購种憑証、標簽和包裝物妥善保管,發現种子与標簽標注內容不符時應及時向當地農行政主管部門或工商部門投訴。
11、農民購种有權自由選擇品种,种子經(代)銷者不得干預和虛假宣傳品种。
四、質量管理
1、在我市按所持《种子生產許可証》的規定而建立的生產基地,在生產和收購期間,生產者除搞好質量自檢外,必須接受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驗,嚴把生產和收貯質量關,不合格种子不得進入种子市場。
2、從事農作物种子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在整個銷售期間應當接受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倉庫、門市部的种子質量抽檢,對“三區”城區(順慶、高坪、嘉陵)從事農作物种子銷售的分公司、辦事處、門市部的种子質量的抽檢實行“誰辦証、誰備案、誰抽檢”的辦法。堅決做到不合格种子不出庫,不下田。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并在主要農作物种子銷售期間利用媒体向全市廣大用种者定期或不定期發布种子質量抽檢信息,以便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种子經營者所承諾的种子質量應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同時應与种子的實際質量水平相符。确因不可抗力因素,為滿足生產需要,必須使用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种子質量標准的農作物种子的,應當經用种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調進、收購和銷售,但應將种子的真實質量標准、使用方法和補救措施告知种子使用者。并將使用區域、品种名稱、數量等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包裝管理
1、在我市面向种子使用者銷售農作物种子(籽粒、果實)的,必須用小袋定額包裝予以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