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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實施种子法辦法


(2001年7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3號)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种子法〉辦法》已由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于2001年7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年7月27日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种子法》(以下簡稱种子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作物、林木品种的選育和种子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省農作物种
子和林木种子工作,縣級以上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作物种子和林業种子工作。
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种子管理机构負責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种子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 負責种質資源和植物新品种的保護,組織品种選育、
引進、試驗、審定(認定)、登記和良种繁育、推廣﹔
(二)擬定并組織實施种子發展規划和年度計划,實施种子工程、体系建設﹔
(三) 核發种子生產、經營許可証﹔
(四) 督檢查种子生產和經營活動,對种子質量進行監督
檢驗、仲裁鑒定和管理,查處違法生產、經營种子的行為,調解种子糾紛﹔
(五) 組織落實救災備荒种子貯備任務﹔
(六) 組織种子生產、經營、管理等有關人員的培訓、考核
及技術交流﹔
(七)有關种子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种子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种子管理机构應當与种子生產經營机构在人員和財務上分開。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种子產業的發展,加強對种子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保護科學研究成果。
省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用于扶持良种選育和推廣。
第七條 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推廣优質、高產良种及其配套實用科學技術,應當先進行試驗示范,方可在适宜地區組織推廣。
第八條 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据不同的生態區域,建立种質資源庫、种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种質資源保護地,加強特有种質資源的管理与保護。
第九條 主要農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應當分別經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品种審定委員會審定。在海拔、气候等差异明顯的地區,經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市、州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設立品种審定小組,承擔适宜于該區域內的主要農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審定工作。
非主要農作物、林木品种的選育和引進實行登記管理,品种登記的內容包括品种的來源、特征特性、生產試驗情況及植物檢疫情況等。
申請審定品种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試驗种子,并按規定繳納必要的試驗成本費。
第十條 通過國家審定的主要農作物、林木品种,可以根据國家品种審定公告,在本省适宜的生態區域推廣。經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相鄰省通過審定的屬于同一适宜生態區域的品种可以引种,并由市、州以上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
第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采集林木种子生產基地內的种子以及珍稀、瀕危樹种的种子,确需采集的,應當根据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計划,按照國家標准進行。
第十二條 申請領取种子生產、經營許可証,應當符合种子法規定的條件和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
种子生產、經營許可証由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發証權限核發和驗証,其有效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种子生產者、經營者應當依法分別建立种子生產、經營檔案。
第十四條 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認真組織實施對种子質量的監督檢查,建立种子舉報制度,接受群眾的投訴和舉報,并及時查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五條 經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縣級以上种子質量檢驗机构,可以依法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种子質量檢驗工作,并按照种子檢驗規程實施檢驗和核發种子質量合格証。申請委托檢驗和仲裁檢驗的,申請人按有關規定交納檢驗費用。
因种子質量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种子質量檢驗机构提出檢驗申請。當事人對檢驗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級种子質量檢驗机构提出重新檢驗,上級种子質量檢驗机构應當及時檢驗,并將檢驗結果答复當事人。
第十六條 种子經營者調運或者郵寄出縣的种子,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附有檢疫証明和种子質量檢驗合格証。
种子經營者為方便農民購种,在經營有效區域內,可在當地郵政部門辦理小包裝种子郵購業務,并可适當簡化手續。郵政部門應當及時准确郵寄到戶。
第十七條 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小包裝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經營許可証的种子經營者的委托代銷其种子的,憑當地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登記証明辦理營業執照。對符合條件的,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登記。
第十八條 种子經營者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代銷其种子的,必須在其种子經營許可証的有效區域內進行委托。并与代銷方簽訂書面協議,代銷方應當在協議范圍內從事代銷活動。
第十九條 發布种子廣告,其內容應當符合种子法的規定,并經發布所在地縣級以上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發布种子廣告。
第二十條 銷售的農作物、林木种子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附有標簽,標簽標注的內容應當与銷售的种子相一致。農作物种子的适宜种植區域和主要農作物雜交种子的世代等注意事項,應在標簽上分別加注。
第二十一條 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种子生產、經營違法行為時,可以對种子生產、經營、貯運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复制當事人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木材檢查站在木材檢查中,發現林木种子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种子法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种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經登記,引進非主要農作物、林木品种的﹔
(二)擅自采集林木种子生產基地內的种子以及珍稀、瀕危樹种种子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OO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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