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种子法》及其配套規章的規定,為了加強主要農作物品种管理,加速新品种推廣、促進農業生產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主要農作物品种審定,适用本規程。
第三條 北京市主要農作物指小麥、玉米、棉花、稻類、大豆、油菜、馬鈴薯、西瓜、大白菜和果樹(桃、葡萄、梨、杏、櫻桃)。
根据北京市具体情況,北京市審定的主要農作物為小麥、玉米、大豆、大白菜、西瓜和果樹。
稻類、棉花、馬鈴薯和油菜可直接參加全國審定。
第二章 品种審定委員會
第四條 北京市農作物品种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品審會)在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負責全市主要農作物品种試驗和品种審定工作。
第五條
市品審會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委員一般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副處級以上職務,年齡在55歲以下(含55歲)。每屆任期五年。
市品審會設立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六條 市品審會設立主任委員會,由品种審定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各專業審定組組長、辦公室主任及有關專家組成。
主任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審議制訂主要農作物品种審定工作規章制度和品种試驗管理辦法﹔審定專業組初審推荐的報審品种和确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七條 市品審會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品審辦),辦公地點設在市种子管理站。市品審辦設主任1名。
市品審辦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市品審會日常事務﹔負責全市主要農作物品种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品質測定、抗性鑒定等工作﹔協調各專業審定組及試驗主持單位工作。
第八條
市品審會設小麥、玉米、大豆、西瓜、大白菜和果樹六個專業審定組,各專業審定組成員7∼9名。各專業審定組的主要任務是實施《北京市主要農作物品种審定規程》﹔制定各作物品种審定標准﹔初審主要農作物報審品种。
第九條 委員因工作或健康原因不宜再擔任市品審會委員或專業審定組成員連續兩次不參加活動的,由市品審辦提出調整意見,經市品審會主任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予以調整。
第三章 品种報審
第十條 申請品种審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者)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品審會提出申請。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它組織,在北京市申請品种審定的,應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种子科研、生產、經營机构代理。報審時應出具“委托代理書”原件。
從境外引進的農作物品种和轉基因品种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報審品种應具備農業部《主要農作物品种審定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品种名稱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种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報審品种須按規定交納報審費。
第十二條 報審品种應參加北京市2-3個生長周期的區域試驗和 1-2個生長周期的生產試驗。
在我市參加國家區試的品种,經一年試驗表現明顯优于本市對照的,第二年可進一步安排參加北京市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試驗結束后可報審。
第十三條 申請者應向市品審辦提交以下材料﹕
(一) 北京市主要農作物品种審定申請書(附軟盤)﹔
(二) 由市品審會指定單位出具的品种鑒定報告原件。包括品种的“抗性鑒定報告”、“純度鑒定報告”、“品質檢測報告”﹔
(三) 轉基因品种還應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証書原件,并提供“外源基因序列和測定方法”和“外源DNA檢測方法”﹔
(四) 采用化學誘變、輻射、航天搭載、花粉培養等現代技術選育的新品种需提供省級以上种子質量監督檢驗机构出具的与源品种有差异的“基因圖譜報告”原件﹔
(五) 反映本品种主要特征特性如株、葉、穗、粒、果、种子的5寸彩照各一張﹔种子樣品1份。
品審會對應予保密的有關材料予以保密。對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市品審辦在收到申請書1個月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者。
第四章 品种審定与公告
第十五條
主任委員會和各專業審定組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審定會議,到會人數達到主任委員會和各專業審定組總人數2/3以上的,會議有效。每年的品种審定工作一般在4月底之前完成。
第十六條 專業審定組結合田間考察情況,根据各作物新品种審定標准,
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贊成票達到6票(9人專業組)或5票(7人專業組)以上的品种,初審通過。專業審定組對報審品种應逐一做出審定意見,由品審辦形成會議紀要,報送主任委員會。
第十七條
主任委員會對通過專業審定組初審的品种進行終審。主任委員會根据“專業審定組會議紀要”對初審程序和專業審定組審定意見進行審議﹔對初審有异議的品种進行討論﹔最后實行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贊成票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的品种,通過審定。對審定未通過的品种,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八條 品种審定實行回避制度。在初審和審定過程中,為保証公正性,市品審辦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回避。
第十九條
對通過審定的新品种進行編號、頒發証書,并由市農業局發布新品种審定公告,同時報全國品种審定委員會備案。審定編號為“京審”、“作物簡稱”、“年號”、“審定序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審定公告的品种名稱及編號。
第二十條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已通過審定的、与北京市屬于同一适宜生態區的主要農作物品种,在引進种植前應當經市農業局同意后方可進行。
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品審辦提交下列資料﹕
1、《北京市主要農作物品种引進种植申請書》(附軟盤)。
2、當地《品种審定証書》复印件﹔
3、反映品种特征特性的照片及种子樣品。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引進种植的品种由市品審會組織有關專家評議,于每年4月底前將評議結果報市農業局,由市農業局同意后發布公告。
第二十二條
通過審定的品种,在推廣過程中如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不宜繼續推廣的,由原專業審定組提出停止推廣建議,經主任委員會審核同意后,由市農業局發布公告終止使用。
第二十三條
審定未通過的品种,市品審辦應在15日內通知申請者。申請者對審定結果有异議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市品審會提出复審。市品審會在下一年度品審會議上對复審理由、原審定文件和原審定程序進行复審,無特殊原因不再進行二次复審。
第五章 品种試驗
第二十四條 品种試驗包括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
區域試驗應對品种丰產性、适應性、抗逆性和品質等農藝性狀進行鑒定;生產試驗是在接近大田生產條件下對品种的丰產性、适應性、抗逆性等進一步驗証,并總結相應的配套栽培技術。
品种試驗由北京市种子管理站按照《北京市主要農作物品种試驗管理辦法》主持并組織實施。《北京市主要農作物品种試驗管理辦法》由市品審會另行制定并發布。
品种試驗主持單位應在試驗完成后3個月內將品种試驗結果匯總并通知育(引)种者。
第二十五條 品种抗性鑒定、純度鑒定及品質檢測以市品審會指定的單位的測試結果為准。
第二十六條 逐步有計划地建立規范的品种試驗网點(站),各試驗點(站)應按市統一制定的方案進行試驗,确保試驗的代表性、科學性、公正性。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審定通過的品种,個別性狀有改良的,品种名稱不得使用原名稱,應表明与原品种有關,經營推廣前應報經品審會重新審定。品審會可就改良性狀做1∼2個生產周期的驗証試驗。
第二十八條 對特殊用途的主要農作物品种可以縮短試驗周期,減少試驗點數和重复次數。
第二十九條 本《規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市農業局1998年頒布的《北京市品种審定委員會章程》和《北京市品种審(認)定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規程》由北京市農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