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公正、及時地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种,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种子法》、《江西省農作物种子管理條例》和農業部《主要農作物品种審定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江西省行政區域內的主要農作物品种審定,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辣椒、西瓜等九种農作物。
第四條 省農業廳設立農作物品种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品審會),負責主要農作物品种審定工作。
省品審會的日常工作由省种子管理站負責辦理。
第二章 申報條件及申報材料
第五條 申請審定的品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人工選育或發現并經過改良,主要遺傳性狀穩定,形態特征一致,与現有品种有明顯區別;
具有适當的名稱。品种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种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外省已經審定通過的品种,品种名稱必須与外省審定公告的品种名稱一致﹔
完成省种子管理站組織的品种試驗規定程序,試驗結果達到品种審定標准﹔
雜交組合其不育系應有省級以上農業或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定或鑒定証書。
第六條 申請品种審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江西省主要農作物品种審定申請書》﹔
品种選育報告(含選育經過、特征特性、品种試驗表現、栽培技術要點、主要优點和缺點等)﹔
品种標准﹔
反映該品种主要特征的標准照片﹔
親本鑒定報告﹔
品种區域試驗匯總結果复印件﹔
省品審會專業組的田間考察鑒定意見﹔
首次運用的育种新技術、新方法,須提供省級以上鑒定意見﹔
省品審會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用A4規格紙打印裝訂成冊,一式四份。
第三章 申報及受理
第七條 申請品种審定由品种選育單位于每年1月份向江西省种子管理站提出。
第八條 從境外引進的農作物品种和轉基因農作物品种的審定權限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省种子管理站在收到申請材料1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對于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受理,并提交省品審會審定。
對于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者。申請者可以在接到通知15日內陳述意見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視同撤回申請。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駁回申請。
第四章 品种審定
第十條 省品審會每年3月份召開一次審定會。
第十一條 省品審會召開審定會議時到會委員須達到委員總數的2/3以上。審定會議對報審材料進行認真審議后,根据審定標准,采用無記名投票方法進行表決。贊成票數超過委員總數 1/2以上的品种,通過審定。
第十二條 審定實行回避制度。在審議品种時,本品种申請者所在單位委員必須主動回避。省品審會認為可能影響審定結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回避。
省品審會根据需要,可以邀請申請者到會介紹品种。
第十三條 審定通過的品种,由省品審會統一編號、頒發証書,由省農業廳公告。
審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稱為該品种的通用名稱,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更改。
第十四條 審定未通過的品种,由省种子管理站在15日內通知申請者。申請者對審定結果有异議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省品審會或者上一級品審會提出复審。向省品審會提出复審的,省品審會對复審理由、原審定文件和原審定程序進行复審,在6個月內作出复審決定,并通知申請者。
第十五條 審定通過的品种,應當按照審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稱,在适宜种植區域內經營、推廣。
第十六條 審定通過的品种,在推廣過程中如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經省品審會組織審核确認后,由省農業廳發布公告,停止經營、推廣。
第十七條 未按照審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稱、适宜种植區域經營、推廣品种的,或者經營、推廣已公告停止經營、推廣品种的,按照未經審定通過品种處理。
第五章 審定標准
第十八條 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品种的審定標准,執行農業部制定的標准。西瓜、辣椒品种的審定標准,由省農業廳制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審定通過的品种,原申請者對其個別性狀進行改良的,品种名稱不得使用原名稱,但應明确表明与原品种有關。經營、推廣前應當報經省品審會審定。省品審會可不另行安排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僅就改良性狀作1至2個生產周期的試驗進行驗証。
第二十條 特殊用途的主要農作物品种審定的具体要求由省品審會規定。
第二十一條 主要農作物品种審定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農業專項經費預算。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農業廳1997年3月17日發布的《江西省農作物品种審定委員會章程》、《江西省農作物品种審定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