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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作物种子條例


 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

《廣東省農作物种子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04年11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11月2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合理利用農作物种質資源,規范品种選育和种子生產、經營、使用行為,維護品种選育者和种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种子質量水平,推進种子產業化,促進种植業發展,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种子法》(以下簡稱《种子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從事農作物品种選育、引進和种子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适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作物种子,是指農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農作物种子工作。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种子管理机构負責。

  工商、質監、檢驗檢疫、交通、海關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農作物种子工作。

  第四條 農作物种子管理机构受委托履行下列主要職責﹕(一)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農作物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二)根据科教興農方針和种植業發展的需要擬訂种子發展規划,組織實施种子工程建設,引導种子產業化發展﹔(三)組織農作物品种選育、引進、試驗、示范、繁育和推廣,組織落實救災備荒种子貯備任務﹔(四)監督、管理農作物种子的質量以及生產、經營活動,查處違法生產、經營种子的單位和個人,調解糾紛﹔(五)負責農作物品种審定的日常工作,以及農業轉基因种子安全、標識的監督管理﹔(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負責种子工作的管理人員不得參与和從事种子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 省級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用于扶持良种選育和推廣。

  市、縣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設立專項資金。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農作物种子發展規划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划,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財政、信貸、稅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保証种子發展規划的實施。

  第八條 省、市、縣三級實行主要農作物种子貯備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當地自然災害發生規律,确定用于救災備荒种子的品种和數量并足額貯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种子貯備給予補貼。

  第二章 農作物种質資源保護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作物天然种質資源和人工創造种質資源的保護、管理責任制。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据保護農作物种質資源的需要,組織建立農作物种質資源庫,有計划、有步驟地合理開發利用農作物种質資源。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或者委托省級農業科研、教學單位開展農作物种質資源的普查、搜集、整理、鑒定工作,并分類、分級制定种質資源保護名錄,定期公布。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据農作物天然种質資源分布情況,會同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划定農作物天然种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地,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農作物天然种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地,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管理,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具体負責。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破坏保護區、保護地。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使用農作物种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地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依照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一條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農作物种質資源。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按照《种子法》第八條規定執行。

  禁止私自采集或者采伐省重點保護的天然農作物种質資源。因科研、開發利用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禁止損毀、非法轉讓、丟棄人工創造的農作物种質資源。

  第十二條 向境外提供農作物种質資源或者從境外引進种質資源的,按照《种子法》第十條規定執行。

  第三章 農作物品种審定与登記

  第十三條 主要農作物品种實行審定制度。

  鼓勵單位和個人申請非主要農作物品种省級審定。

  經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通過的農作物新品种為科技成果,其獎勵辦法,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省設立農作物品种審定委員會,負責農作物品种審定工作。其成員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

  省農作物品种審定委員會根据需要,可以在具有特殊生態區域的地級市設立農作物品种審定小組,負責該區域農作物品种審定工作。

  第十五條 主要農作物品种經省農作物品种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后,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公告,可以在規定的适宜的生態區域推廣。

  未通過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种,不得發布廣告,不得經營、推廣。

  第十六條 從相鄰省、自治區引种通過審定的屬于同一适宜生態區域主要農作物品种的,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不少于兩個生產周期的跨縣多點适應性和抗病性鑒定,确認适宜本地區种植后,報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引种。

  第十七條 通過審定的農作物品种,在推廣過程中發現抗病性明顯退化等不可克服缺點的,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公告,停止該品种的生產、經營、推廣。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公告停止該品种的生產、經營、推廣一個生產周期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繼續生產、經營、推廣。

  第十八條 非主要農作物新品种實行登記制度。

  實行登記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种目錄和登記內容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第十九條 申請品种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省農作物品种審定委員會提出登記申請。省農作物品种審定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并發給登記証明﹔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申請登記的品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人工選育或者發現并經過改良﹔(二)与現有主栽品种有明顯區別﹔(三)遺傳性狀穩定﹔(四)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征一致﹔(五)具有适當的名稱﹔(六)在擬推廣的地區完成品种特征特性試驗。

  第二十一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發布農作物种子廣告,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机關交驗經所在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廣告審核表后方可發布。

  第四章 農作物种子生產、經營与使用

  第二十二條 主要農作物种子生產許可証實行分級審批發放制度。主要農作物雜交种子及其親本种子、常規种原种种子的生產許可証,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主要農作物种子的生產許可証,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申領主要農作物种子生產許可証的條件按照《种子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農作物种子經營許可証實行分級審批發放制度。主要農作物雜交种子及其親本种子、常規种原种种子的農作物种子經營許可証,由种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种子的農作物种子經營許可証,由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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