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國家鼓勵中小企業与研究机构、大專院校開展技術合作、開發与交流,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積极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五章 市場開拓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大企業与中小企業建立以市場配置資源為基礎的、穩定的原材料供應、生產、銷售、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的協作關系,帶動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第三十三條 國家引導、推動并規范中小企業通過合并、收購等方式,進行資產重組,优化資源配置。
第三十四條 政府采購應當优先安排向中小企業購買商品或者服務。
第三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机构應當為中小企業提供指導和幫助,促進中小企業產品出口,推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与交流。
國家有關政策性金融机构應當通過開展進出口信貸、出口信用保險等業務,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外市場。
第三十六條 國家制定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到境外投資,參与國際貿易,開拓國際市場。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中小企業服務机构舉辦中小企業產品展覽展銷和信息咨詢活動。
第六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八條 國家鼓勵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服務体系,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第三十九條 政府根据實際需要扶持建立的中小企業服務机构,應當為中小企業提供优質服務。
中小企業服務机构應當充分利用計算机网絡等先進技術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向全社會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
中小企業服務机构聯系和引導各類社會中介机构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第四十條 國家鼓勵各類社會中介机构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企業診斷、信息咨詢、市場營銷、投資融資、貸款擔保、產權交易、技術支持、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對外合作、展覽展銷和法律咨詢等服務。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有關机构、大專院校培訓中小企業經營管理及生產技術等方面的人員,提高中小企業營銷、管理和技術水平。
第四十二條 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應當積极為中小企業服務。
第四十三條 中小企業自我約束、自我服務的自律性組織,應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反映中小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為中小企業開拓市場、提高經營管理能力提供服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据本地區中小企業的情況,制定有關的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