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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農業科技貸款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農業科技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合 法權益,依据國家有關法律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信貸基本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科技貸款,是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稱貸款人)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為支持農業、林業、畜牧、漁業、水利等領域的新品种、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等科技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而發放的貸款。 第三條 農業科技貸款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策導向。符合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划和農業產業政策及發展戰略,有利于促進現代農業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技術先進。農業科研成果應當是行業領先、技術水平和性能較高。 (三)擇优扶持。對以高新技術帶動農業常規技術升級、延長農業產業鏈帶動農業產業化水平及農業綜合效益全面提高、保障食品及農林生態安全和實行工業化農業、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和綜合生產能力的項目优先支持。 (四)控制風險。綜合運用多种手段,嚴格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保証貸款按期收回。 第二章 貸款對象、范圍、种類、用途和條件 第四條 貸款對象。農業科技貸款對象(以下稱借款人)主要是從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或產業化生產的企業法人,以及從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農業科技推廣單位和科研院校(所)等事業法人。 第五條 貸款范圍。凡屬于《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划綱要(2006—2020)的通知》(國發[2005)44號)明确提出的農業科技發展优先主題領域的,經國家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鑒定或批准的科技成果的轉化或產業化項目,均屬農業科技貸款的范圍。 第六條 貸款种類和用途。農業科技貸款分為短期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短期貸款用于解決借款人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或產業化的流動資金需要﹔中長期貸款用于解決借款人承擔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或產業化的固定資產性質(包括知識產權等)的中長期資金需求。 第七條 貸款條件。借款人申請農業科技貸款除具備《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信貸基本制度》規定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轉化或產業化的農業科技成果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鑒定(批准),涉及到需要行業執法部門審核的農業科技成果,應當經過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法定資質机构審定(認定)或出具有關檢測証明﹔ (二)借款人具備從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或產業化的條件和能力,具有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三)借款人申請中長期貸款的,必須有不低于項目總投資額20%的資本金﹔屬于政府承諾為借款人還本付息的項目,資本金比例可适當降低﹔ (四)借款人為企業法人的,經農發行評定,信用等級應在A級(含)以上﹔借款人為事業法人的,對其信用等級暫不作規定。 第三章 貸款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八條 貸款期限。農業科技貸款原則上根据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周期或生產經營周期,以及借款人的綜合還款能力,由借款人与貸款人雙方協商确定。短期貸款期限一般為6個月,最長不超過1年。中長期貸款期限一般為1—5年,最長不超過8年。在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內,可根据項目建設期限或達產期給予一定的寬限期。 第九條 貸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應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信貸基本制度》規定辦理展期。 第十條 貸款利率。農業科技貸款原則上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對符合條件的貸款其利率可以在總行政策范圍內浮動,具体浮動水平由借貸雙方在貸款利率浮動區間內協商确定。貸款展期期限應累計計算。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自展期日起,以展期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利率為基礎計息﹔達不到新的期限檔次時,按展期日的原檔次利率為基礎計息。貸款逾期或未按合同用途使用借款的,按總行規定執行罰息利率。 第十一條 貸款方式。農業科技貸款一般采用擔保貸款方式。對于由借款人自行還本付息的貸款,原則上采取擔保(包括知識產權權利質押)方式﹔由市(地)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或財力較強的縣(市)政府財政部門承諾對項目或借款人還本付息或其他符合農發行低風險貸款規定條件的,可以采取信用貸款方式。 第四章 貸款辦理 第十二條 借款人和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基本操作流程》辦理貸款的申請、受理、調查或評估、審查、審批、發放貸款和收回等。 第十三條 由市(地)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或財力較強的縣(市)政府財政部門承諾對項目或借款人還本付息或其他符合農發行低風險貸款規定條件的貸款,可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低風險貸款業務操作規程》辦理。 第五章 貸款檢查与監督 第十四條 貸款發放后,開戶行應當按照《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信貸基本制度》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基本操作流程》規定,對農業科技貸款的使用情況和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借款人應當給予配合。貸款檢查監督的重點是﹕ (一)檢查監督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農業科技貸款,堅持先使用自有資金后使用貸款的原則,并監督資金支付,防止貸款挪作他用。 (二)開戶行應該參与借款人的庫存檢查,對借款人使用農業科技貸款引致的原材料、在產品和副產品進行核查,及時掌握和了解貸款的物質保証情況。 (三)經常檢查監督借款人的經營及財務狀況。包括﹕借款人項目建設情況,產品產銷變化情況及現金流量情況,產品結构、市場變化情況及市場應變能力,貨款歸行和現金收支情況,存貨、應收賬款及債權債務等變動情況,新增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資金來源情況,或有負債的增減情況等。 (四)監測借款人与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往來、原料供應、產品購銷等關聯交易,嚴格控制信貸風險。對于跨地區、跨行業經營的集團客戶,要注意防范集團內部關聯方之間互相擔保的風險。集團客戶各貸款行的上級行應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針對整個集團客戶的檢查,掌握其整体經營和財務變化情況,指導所轄貸款行加強貸款管理,防范貸款風險。 (五)對由地方政府或財政等部門負責貼息或償還貸款本息的,應經常与相關部門保持溝通關系,了解和掌握專項資金安排与到位情況。 第十五條 開戶行應該根据貸款管理需要和借款人經營的實際情況,建立必要的貸款管理台賬,對貸款的發放、使用和收回情況進行反映和監測。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各省級分行可根据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總行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農發行總行負責解釋、修訂。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