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良种畜登記規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优良种畜,提高种畜遺傳質量,向社會推荐优良种畜,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优良种畜,是指個体符合品种標准,綜合鑒定等級為一級以上的种畜。
第三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优良种畜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优良种畜登記管理工作。
全國畜牧總站組織開展全國性优良种畜登記。省級畜牧技術推廣机构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优良种畜登記。
畜牧行業協會配合畜牧技術推廣机构實施优良种畜登記工作。
第四條 飼養《中國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中牛、羊、豬、馬、驢、駱駝、鹿、兔、犬等家畜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自愿申請优良种畜登記,任何机构不得強制。
第五條 申請优良种畜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种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資格﹔
(二)畜牧主管部門備案的養殖場或者養殖小區﹔
(三)國家和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內的養殖戶﹔
(四)其他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 申請登記的种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雙親已登記的純种﹔
(二)從國外引進已登記或者注冊的原种﹔
(三)三代系譜記錄完整的個体﹔
(四)其他符合优良种畜條件的個体。
第七條 申請优良种畜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級以上畜牧技術推廣机构(以下簡稱登記机构)報送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報告和种畜系譜等資料﹔
(三)种畜照片﹔
(四)《种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証》复印件。
第八條 登記机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定,必要時可以組織現場審驗或者技術檢測。
通過審定的,予以登記公告,并由登記机构發放优良种畜証書﹔未通過審定的,登記机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优良种畜登記實行一畜一卡,記錄內容包括﹕
(一)基本情況﹕ 場(小區、站、戶)名、品种、類型、個体編號、出生日期、 出生地、綜合鑒(評)定等級、登記時間、登記人等基礎信息﹔
(二)系譜檔案﹕ 三代系譜完整,并具有父本母本生產性能或遺傳力評估的完整資料﹔
(三)外貌特征﹕ 种畜頭部正面及左、右体側照片各一張﹔
(四)生產性能﹕ 按各畜种登記卡的內容進行登記﹔
(五)优良种畜轉讓、出售、死亡、淘汰等情況。
第十條 优良种畜登記卡由專人負責填寫和管理,登記信息應當錄入計算机管理系統 ,不得隨意涂改。
优良种畜登記卡等書面信息資料,至少保存5年﹔電子信息資料應當長期保存。
第十一條 登記的优良种畜淘汰、死亡的,畜主應當在30日內向登記机构報告。
登記的优良种畜轉讓、出售的,應當附优良种畜登記卡等相關資料,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和個人以欺詐、賄賂等手段騙取登記的,撤銷优良种畜登記。
已登記的种畜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注銷优良种畜登記。
第十三條 登記机构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造成后果的,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