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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第50號
《商品种子加工包裝規定》業經2001年2月13日農業部第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部長 陳耀邦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商品种子加工包裝規定
第一條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种子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下列种子應當加工、包裝后銷售﹕ 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實,包括穎果、莢果、蒴果、核果等﹔ 馬鈴薯微型脫毒种薯。 第三條下列种子可以不經加工、包裝進行銷售﹕ 無性繁殖的器官和組織,包括根(塊根)、莖(塊莖、鱗莖、球莖、根莖)、枝、葉、芽、細胞等﹔ 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樹苗木、花卉苗木等﹔ 其他不宜包裝的种子。 第四條种子加工、包裝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第五條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据本規定,制定具体名錄,報農業部備案,并予以公布。 第六條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