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因為涉嫌銷售假冒种子,全國一知名种子公司被云南省工商局開出巨額扣留罰單。种子公司不服處罰,以行政違法為由將省工商局告上法庭。昨天(14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因為該案涉及知識產權及行政糾紛,中院首次運
用“三審合一”的新審判方式審理此案。
提起山西屯玉种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屯玉公司),在中國种業界無人不知。它是全國惟一一家同時擁有“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的中國行業標志性的品牌企業。這樣一家信譽良好的企業,卻因為涉假被工商部門處罰。
2006年年底,遼宁海禾种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禾公司)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舉報,稱屯玉公司下屬經銷商不經海禾公司允許,改瓶換裝,私自銷售海禾公司生產的种子。接到舉報,省工商局高度重視。
經過一番調查,省工商局發現海禾公司舉報屬實。于是,2006年12月29日,省工商局以涉嫌銷售假冒种子為由,對楚雄彝族自治州种子公司發出扣留(封存)財物通知書,查扣封存了屯玉7號玉米种子共計934公斤。楚雄彝族自治州种子公司是屯玉公司的經銷商,查扣經銷商的商品等于查扣屯玉公司的產品。
屯玉公司不服處罰,于2007年3月5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提出行政复議。复議的結果是維持“原判”。屯玉公司還是不服,一紙訴狀將省工商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扣留通知書,确認被告的具体行政行為違法并撤銷該具体行政行為。
昨天中院開庭審理此案,屯玉公司的代理人稱,屯玉7號玉米种子是在取得必要審批和許可后,以自己的名稱和品牌進行銷售,既沒用它种种子的名稱,也未用它种种子的標簽、包裝等。“既然不是假种子,也不是劣質种子,因此被告對本案無管轄權。其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有事實依据和法律依据。”
代理人說,屯玉公司是國家重點農業龍頭企業,一直守法經營,注重維護自己的品牌形象和良好聲譽。被告在沒有确切事實和法律依据下,貿然在云南省范圍內明令通知查扣屯玉,屬嚴重違法行為。
對于行政違法的“指控”,省工商局斷然否認。代理人說,省工商局接到舉報后,曾到楚雄彝族自治州种子公司調查,將屯玉公司生產銷售的屯玉7號委托權威机构檢測。經過第一次檢測和复檢,結果証明屯玉7號包裝袋里的种子和海禾公司生產的海禾一號是同一品种,并非是自己制造的屯玉7號种子。“這充分証明原告涉嫌銷售假冒种子。”
針對這點,屯玉公司代理人反駁到﹕即使屯玉7號和海禾一號屬于同一品种,這也僅僅是屯玉7號和海禾一號有關植物新品种權的紛爭,是知識產權問題而不是假冒种子問題。因此被告對此無管轄權。
因為案情重大,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新聞資料
什么是“三審合一”
今年1月19日,中院建立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統一集中審理机制。即將涉及知識產權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統一集中審理,也就是“三審合一”的審判机制。据了解,“三審合一”是我國審判机制的一項重要改革,有利于執法統一,确保三种訴訟用同樣的標准進行評判。
昨天,中院首次運用“三審合一”的審判方式,審理种子公司狀告工商局行政違法一案,該案的合議庭由知識產權庭法官和行政庭法官組成。
審判長曹軍告訴記者﹕“這起案件,行為人的行為涉及知識產權訴訟,也涉及行政訴訟。由審判涉及領域完全不同的法官進行評判,難免會得出不同的結論。而用‘三審合一’制度審理該案,可以整合審判資源,統一執法原則,做出公正、高效的判決。”